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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扶持发展乡村旅游
  被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一、二、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旅游经济强镇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旅游经济特色村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会展业
  在金华举办省级以上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申办成功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科教服务业
  对投资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公益性事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公共服务业
  1、加强服务业信息及市场监测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服务业专业性规划、信息调研、基础统计、市场监测、预警应急等公共体系建设。
  2、鼓励加快社区商业发展。被省和国家商贸主管部门认定为商业示范点的社区,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3、经市政府批准为放心肉、放心菜的工程,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五、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企业当年符合资助、奖励条件并已完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于次年初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二)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项目计划书;
  3、企业决策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4、项目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6、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三)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
  2、市贸易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旅游业项目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贸易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公布。
  3、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管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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