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交易,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6、市区每年开展一次商贸服务业龙头企业评选活动,对获选的企业和企业主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物流服务业
1、新建项目奖励。凡符合规划要求,新建物流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规模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1.5亿元、2亿元或上缴税收达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创品牌奖励。被国家标准委员会评定为3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5万元、4A级奖励10万元、5A级奖励30万元。
(三)旅游业
1、景区开发和设施建设项目
(1)新建类项目:新建旅游区(点)、度假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改造提升类项目:现有旅游区(点)、度假区改扩建项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3)投资为旅游服务的项目(如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等),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规模奖励
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品牌奖励
(1)进入省五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被评定为3A、4A、5A级的旅游区(点),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3)被旅游主管部门评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4)被评为省级绿色饭店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被评为浙江省最佳星级饭店和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4、鼓励开拓本地旅游市场
对国际旅行社接待海外游客在金华市区住宿的,以年500人次为基数,超出部分按每人50元标准予以奖励。对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金华市区住宿的,年人次在5000-8000的(含8000人次,下同),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人次在8000-10000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超过1万人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市区接待不住宿的“一日游”游客年超出5000人次的,给予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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