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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88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设立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2006年安排金额为1700万元,三年内逐步达到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后视财力和发展情况,再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十一五”期间,重点对商贸流通、现代物流、休闲旅游等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及非政府性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补助;适当兼顾非政府性投入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文教卫体等产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的补助。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统筹使用,每年根据各产业的发展重点和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二)扶优扶强原则。对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新型业态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对吸纳就业能力强、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明显和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服务业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发展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华市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市区优先发展的商贸项目建设投资导向目录要求。
  (四)绩效挂钩原则。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影响力大、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重点扶持范围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包括商贸流通业、旅游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和公共服务业等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如烟草、盐业、石油、电力、通信、供水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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