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经常性的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库)、血液制品生产、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强血站(库)、血液制品生产、使用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储存、使用的监管,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卫生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加强对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流动人口的治疗管理按“现居住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卫生部门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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