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保障
组建市、县二级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市级队伍规模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五)物资储备保障
卫生部门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六)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处置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执行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公安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