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配合市救援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五)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应急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保障
各县(市)要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所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市级要求“120”网络医院为急救机构,各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急救机构。
(三)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保障
金华市中心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市)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