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公共事件所引起的,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需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2.本方案用于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规范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地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县(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