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在站内受助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亲属住址单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由市救助管理站协助送省杨村救助安置站妥善安置。属未成年人的可送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省救助安置站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无法安置的,应由所属救助站的县(市、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在救助工作中互相推诿或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一)公安、城管(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队伍)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指引或将其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并详细记录病人入院及治疗的情况;对街头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公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采取保护措施,将其护送到救助站实施救助或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
  (二)市、县(市、区)两级地方财政要保证救助管理经费的落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将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经费,救助站设施建设改造费、设备购置费、受助人员的生活和交通医疗等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设立救助站的县(区),同级财政部门也要安排临时救助经费,用于救助符合规定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予以协助。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救治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救助站要及时将其送指定医院救治。被指定的医院对被公安、城管和救助站等护送到院的受助人员不得拒收,并要及时给予救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受助人员,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护送到救助站进行救助。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船票(凭救助站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