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汕尾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关怀和爱护。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救助管理站的设立
救助管理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管理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解决救助站的编制和经费,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运送到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须跨市接领的,由市民政部门或救助站按规定办理;本市内各县(市、区)之间接领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