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组织灾情监测,灾害防治、扑灭,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负责制订灾害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处紧急处置灾害发生时的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三、灾情确认、报告和前期处置
(一)农作物有害生物的诊断确认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有害生物的诊断确认。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诊断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确认。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农作物有害生物、外来有害生物,由当地农业部门诊断确认;不能确诊确认的,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诊断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有害生物、外来有害生物,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灾害确认
农作物生物灾害实行级别确认,分级管理的原则。I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负责确认;II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局负责确认;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县(市、区)农业(农林)局负责确认。
(三)灾害报告
1.报告程序
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有害生物大面积暴发和流行、检疫性和非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疫情迅速扩大、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县(市、区)农业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诊断确认,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市农业局;如不能诊断确认时,市农业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厅报告,请求省级诊断确认,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2.报告格式
农作物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灾害类型。
(2)发生时间和地点。
(3)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
(5)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四)灾害评估和前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