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体制。
1.金华市中心血站为独立法人机构。
2.东阳、永康、浦江三个采供血点,挂靠所在县(市)人民医院,人、财、物由所在县(市)投入并统一管理。人事任免和分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3.兰溪、武义、磐安三个储血点挂靠所在县(市)人民医院,与医院输血科(或血库)共享人员、设备等资源,其日常管理由医院负责。
4.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区)提供,所在县(市、区)采供血机构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主要工作职责
(一)金华市中心血站。
1.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分离、制备与检测,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2.承担分支机构血液的集中检测任务。
3.承担辖区内分支机构及储血点的血液质量控制与评价。
(二)金华市中心血站东阳、永康、浦江采供血点。
1.按照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分离、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2.负责本采供血点的日常血液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兰溪、武义、磐安储血点。
1.储存来自市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县(市)辖区内的临床用血供应。
2.储血点储存的血液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由负责供血的采供血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3.储血点不得开展血液的采集、分离、检测业务。
(四)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仅承担血液采集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撤销县级采供血机构。
2006年底前,撤销现有的县级采供血机构,血液检测集中至市中心血站。
(二)申报设立分支机构。
东阳、永康、浦江采供血点的设立,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市中心血站共同申报,并经金华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申报设立储血点。
兰溪、武义、磐安储血点的设立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金华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四)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市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区域内无偿献血及采血工作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采血点,设置后逐级报省卫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