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评选表彰金华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7〕1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评选表彰金华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2日
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评选表彰金华市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
自2004年我市开展第七次评选表彰金华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以来,我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不断涌现。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发全市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作出贡献,现就开展第八次金华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范围为2004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和集体。已获得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副县处级以上(含)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分时限)人员及其他违法乱纪人员,发生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全市评选市劳动模范100名、模范集体20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
(一)市劳动模范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奋发进取,努力工作,贡献突出,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发展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