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07]13号)
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保证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防范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精神,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带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五条 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级每年一般预算支出计划中安排5%~8%的资金;
(二)市级政府基金收入及附加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贷款项目补助收入;
(四)政府性资源使用经营收入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公用事业取得的收益,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六)偿债准备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务总额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并于每年年初编制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不低于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