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五)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
(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
第六条 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政务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及信访接待日等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或不执行失职追究、过错责任追究和效能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做到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
(四)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五)擅离职守,不在工作岗位的;
(六)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七)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八)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第七条 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或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或者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三)未按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六)上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