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的通知

滁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的通知
(卫医字[2006]7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已颁布实施一年多,但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处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处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版)》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我局将对处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因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停止使用原印制的旧式处方,从2006年4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的处方样式。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处方评价制度,并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的范围:①处方药品用量;②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③贵重药品用法用量;④处方药品费用;⑤医保病人的自费用药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部要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特别是二、三级医疗机构,并有内部通报,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