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提交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执业机构和注册机关须签章);
2、《护士执业健康体检表》(附心电图和肝功报告单,体检须合格并有体检单位和执业机构签章);
3、200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证明(附件3)。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每年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及乡镇卫生院的执业护士每年不低于20学分;
4、《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并完成当年度继教学分);
5、《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三)单位报送材料:
1、个人材料(按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本年度护士再次注册汇总表和导出的护士再次注册信息盘各一份。
由护士所在单位提交所属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填写“2006年-2008年”并签章。
三、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依据:
1、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98号);
2、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护士出省变更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函》(卫医处发[2005]24号);
(二)变更注册要求:
凡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者,应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4)。
省内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机关管辖范围的,直接在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原注册机关管辖的,应先取得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同意并签章后,再到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由原注册机关导出变更信息。
省内变更,护士“两证”继续有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跨省变更:基本程序同省内变更,同时原注册机关应在护士“两证”的证书编号处加盖“注销”章并注明日期。现注册机关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缴原护士“两证”,办理新证。
军队转业、复员的护士,应该先在军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并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再到地方拟执业机构及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地方护士入伍时,应在原护士注册机关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三)个人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