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滁州市2006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卫医字[2006]27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依法加强护士准入管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06]548号)要求,现将我市2006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注册
(一)首次注册要求:
被本市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聘用,同时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应申请办理首次注册。其中,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可免试申请。
已获得医师等其他卫生技术职称者不得再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个人提交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机构和注册机关须签章);
2、《护士执业健康体检表》(附心电图和肝功报告单,体检须合格并有体检单位和执业机构签章);
3、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助产)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单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连续两年考试通过者,应同时提交两个年度成绩单);
5、聘书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聘期至少一年,并在效期内);
6、护理技术操作考试合格证明(附件1)(须由县及县上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试项目及要求遵照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执行);
7、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8、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单位报送材料:
1、个人材料(按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每人一份档案袋);
2、本年度护士首次注册汇总表和导出的护士首次注册信息数据各一份。
由护士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并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提交的证书原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
二、再次注册
(一)再次注册要求: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我市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继续从事护理工作者,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
凡中断一个再次注册年度,再次注册时应经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培训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并填写《滁州市护士中断执业注册培训考核证明》(附件2)后,方可申请再次注册,各考核单位和带教老师应严格把关,并对考核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