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登记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备案监督机关)备案:
(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