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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阜发〔2005〕7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发改委等3部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06〕25号)要求,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全民创业,推进阜阳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和《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和《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和《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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