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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阜政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是我省加强和规范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城镇建设,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提升城市文明创建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议事日程。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简报、墙报、宣传橱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真正使广大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增强依法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属地管理,密切配合
  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环保、公安、市容、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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