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计机构未按规定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设置统计台帐的;
(七)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的;
(八)未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审核、交接、归档保密制度,或者不执行制度的。
企事业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据《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据《安徽省统计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可处6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