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放宽登记条件。对企业设立登记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一定时间内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并于发照的次年企业年检时予以规范。
17、放宽冠名限制。允许投资主体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以“阜阳”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企业法人报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8、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条件。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19、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20、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只要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全部放开让其经营。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外,企业可自行选择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载明具体经营项目,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由工商部门予以重新核定。
21、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在办理备案事项时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四、加大对全民创业的支持力度
22、建立创业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技术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
23、保障创业用地。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国有和集体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其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市政等事业和设施,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逐年缴纳租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