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导和支持干部创事业,锻造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教育、激励广大干部立足岗位,励精图治,争先创优,不断进取,成就事业,以自身作为带动全民创业,在推进跨越式发展中实现人生价值。
二、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全民创业行动的积极性
4、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创业。鼓励除法律、法规限制对象外的各类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股分红;但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鼓励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凡辞去公职的人员可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的办法建立和接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创业活动。具体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的意见》(皖人发〔2004〕36号)执行。
允许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在本市境内创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离岗3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此期间,保留编制、职级、基本工资待遇不变;3年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安排相应职级工作;愿意辞去公职的,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5、鼓励离阜人员返乡创业。鼓励阜阳籍在外人士,带资金、技术、人才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回乡创业。对本地能人回乡创业的,与外来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由当地政府提供全程服务。
6、支持科技人员以技创业。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单位批准,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开展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7、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社保补贴等,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阜政发〔2006〕20号)规定给予优惠。
8、引导农民本土创业。大力实施“双培双带”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开展规模化经营、发展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本人意愿,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非农业家庭户口,子女入学、参军享有与市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