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阜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审计、地税、食品药品监督、物价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征缴。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0.8%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名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