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阜政办〔2006〕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号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同时还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并负责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贮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