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政办秘〔2007〕19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市防洪安全,增强防洪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充分发挥防洪设施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征收对象: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和开发区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下列受益户均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
(二)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令第68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水财字〔1997〕6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管理
(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市国税局代征。
(二)凡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2006年应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本通知要求补缴。
(四)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交市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批准减免。
三、具体要求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颍州、颍泉、颍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共同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