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考核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市2007年度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超额完成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按超额完成计划面积部分每亩奖励人民币10元,经费在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2、经市国土资源局鉴证,当年委托异地代建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验收的标准农田面积,可计入委托县(市、区)标准农田建设面积。
3、2007年4月底上报标准农田项目立项(包括委托异地代建)面积达不到全年计划任务的县(市、区),不再下达2007年下半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