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地震局、建设局、规划局《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地震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二OO七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06〕833号)精神以及最近召开的全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分批培育建设一批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以点带面,力争到2020年,全市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村不同的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步推进,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和指导。
2.经济实用、抗震防灾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住房,改善农民的居住质量和条件。
3.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原则。根据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旧村改造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4.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加强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村农民的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