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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制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宗地供应情况和供应结果等信息,必须依法在指定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严禁以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规避信息公示。出让后涉及合同有关条款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调整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公示无异议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调整土地出让合同有关条款。
  (六)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形式,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
  二、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要求,在审批权限内对确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必须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一)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协议的省、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含2006年9月6日前已列入市、区搬迁企业名单的工业项目)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且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已落实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折抵指标)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2006年9月6日前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已签订协议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已落实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折抵指标)的,经市、区人民政府证明,可列入已签订协议的省、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2006年9月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项目,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6年9月6日前,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农转用报件已经依法批准或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因城市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对原工业企业实行搬迁,需安置复建的,其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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