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B)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46号)
义乌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义乌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的通知》(市委办〔2007〕3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等印章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40号)精神,为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B)印章(以下简称“B印章”)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使用范围。1、限于金华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义乌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事项。2、限于在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委托事项。
二、印章管理。义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B印章。义乌市政府要及时制订B印章的管理办法,确保B印章合法合理使用。
三、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每次使用B印章,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同时抄送金华市政府相关委托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