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规范统一的生产标准,标准化产品占总产量的60%以上;有自己的品牌或无公害产品、基地的认证;为社员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不少于50%。
(五)配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
三、申报与确认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考核)表(见附件)及较为详实的文字说明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推荐,兼顾种养殖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合理结构。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均不超过3家。
(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初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一)凡被确认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
(二)对于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本次不再重新申报,按现有标准考核合格的,直接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三)每年年底由县(市、区)组织全面检查,市里进行抽查考核,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每年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五、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包括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2005年和200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有关企业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包括金华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考核)表及有关文字说明材料。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产业发展处(联系人:黄洪彬,电话:82468055),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经管处(联系人:徐建群,电话:82468056),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
附件:1.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