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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4.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带动力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地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5.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近三年企业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企业规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具体标准: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2.带动能力。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对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作用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5000户以上,联结当地农产品基地1万亩以上。
  3.企业财务状况和信誉。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近三年市场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且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
  目前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但其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有机、绿色食品,且带动农户作用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企业所在地为欠发达乡(镇)的,可适当降低条件。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必须是县(市、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性,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二星级以上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产业带动力。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净利润额在5万元以上;社员人均年纯收入比当地平均(年报)收入高30%以上。社员人数在7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在利润分配中,按交易额分配占分配总额的70%以上。
  (三)管理规范。社员出资清晰,有股金认购及相关的出资凭证,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本社总股金的70%以上;向社员发放规范统一的社员证;社员代表占社员总数的1/4以上,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社员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等规章制度,且在合作社公开栏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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