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主体,增强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带动力,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新确认公布一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种养殖企业
1.企业规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种养殖的行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2.示范作用。企业对当地种养殖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在种养殖技术、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具有示范性,并能积极为当地农户提供技术、销售信息、订单生产等服务。企业通过技术、销售服务、订单生产等方式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基地建设。企业建立的基地必须达到无公害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并达到健康畜牧业的要求。具体标准:种植业基地1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牛存栏1000头、猪存栏1万头、水产500亩以上,其它行业的基地规模可参照上述标准。
4.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银行信用良好。
5.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近三年企业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加工、流通的行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2.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1000户以上,或对当地农户增收作用明显,联结当地种植业基地1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牛存栏1000头、猪存栏1万头、水产500亩以上,其它行业的基地规模可参照上述标准。
3.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银行信用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