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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深化改革,建管并重,持续发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加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五、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建立受益者合理承担、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方政府适当扶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机制。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资、出让的方式参股。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积极包装项目,加大向中央、省级部门争取资金的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市财政从2006年开始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二)信贷政策:鼓励各商业银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放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
  (三)用地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税费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的规定,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的6%征收。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五)水价政策: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办法兴建的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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