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政府依法实行市长负责制,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重大事项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准备。包括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订方案、组织论证及征求意见等工作。课题可以由市政府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市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提出。课题提出后,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比较方案,并由主办单位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之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需要专家论证和咨询的,主办单位应负责组织专门论证。对一些涉及广大市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群众的意见,有的还应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
第九条 提交决策。决策方案经各方面论证和征求意见后,由主办单位填报《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表应写明前期论证及协调情况、决策事项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及相应对策、具体的决策内容(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等,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市长审阅,经市政府秘书长综合协调后呈报市长,由市长决定是否将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作出决策。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场方可举行决策会议(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决策会议由市长主持。决策事项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办公室分管主任汇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最后决定。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