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
(金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群发展规划;
(五)审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六)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