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一口径
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事先征得省事故调查组同意;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事先征得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意;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事先征得县(市、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意。
下级政府和部门在转发上级政府、部门发布的事故信息时,必须与上级发布的信息内容口径统一;如确需更改,须征得该信息发布单位同意后方可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市贸易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征集调用。市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二)技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三)专业救护队伍建设
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依托武警、公安干警及骨干矿山企业救护人员,在全市建设1-2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定期训练,并开展实战演练,市政府在训练和演练经费上给予一定补助。
八、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