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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县级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映和社会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处置能力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提供物资、技术等紧急支援。

六、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三)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四)信息发布
  1、发布单位
  重大、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市安全监管局核稿,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必要时由市新闻办负责人正式发布。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发布。
  2、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一般采用向新闻媒体印发新闻通稿、直接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在政府网站直接发布的形式,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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