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矿山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发生Ⅱ级矿山事故,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县(市、区)同时启动县级预案;发生Ⅰ级矿山事故,按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市、县两级预案。
(二)市级响应
市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后,由市110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迅速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市110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驻市110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矿山事故超出我市应急救援能力的,由市指挥部提请市政府,请求省安全监管局或外地(市)实施应急救援,并为省级或外地(市)应急支援行动提供便利条件。矿山事故达到Ⅰ级矿山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请示省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