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切实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健全长效供养机制。全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0%以上,供养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及时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在争创市级示范敬老院的基础上,制定全市敬老院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今年的达标面达到40%以上,经过三年努力,达标面力争达到90%以上。认真研究和多渠道解决供养对象医疗问题,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挂钩,为供养对象提供及时、便利和优惠的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在敬老院设立医务室。在敬老院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同时,要建立敬老院医疗互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实行政府安排、个人筹措、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解决好医疗费用筹措问题。充分发挥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在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其他老年人开放,对农村“三老”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家庭老年人,本人和家属有要求的,要优先安排,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切实做好孤儿救助工作。各县(市)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一所设施比较齐全、管理比较规范的儿童福利机构,也可在条件较好、设施完备的福利院增设牌子,孤儿供养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证其健康成长。
四、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使参合率巩固在80%以上。要确保五保户、低保户等特困家庭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当年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的要求,及时调整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对低保户、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取消医疗救助门槛;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要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着手研究针对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各县(市)要争取建立“惠民医院”或“慈善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予以优惠。实施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和低保家庭老人白内障复明工程。
五、全面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加大对贫困生的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