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金政发〔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市区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也要在相应的时间内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位。
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物价补贴。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在全面推行红绿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年审制度,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目标。
二、建立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长效救助机制,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和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在年内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分层分类的长效救助机制,已经建立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应的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但生活又较为困难的家庭,可以领取由各地政府发放的困难群众救助证,享受相应的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并逐步形成村(居)、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救助层次。根据困难群众致贫、致困的不同情况,区分不同层次,实行不同的标准,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助残、司法、就业、生活贫困等不同类别的专项救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