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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1、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参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执行。
  2、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按以下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
  (2)村委会(居委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3、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享受奖励扶助的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亡故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4、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按以下程序注销:
  (1)村委会(居委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3)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注销,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统一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地要从财力情况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真正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抓实抓好。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奖励扶助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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