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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人口计生工作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通过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晚年生活,鼓励和引导更多农民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全市低生育水平,为构建和谐金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1、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原则上由县(市)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区的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2、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按时足额拨付奖励扶助金到发放代理机构(当地农村信用联社)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注销。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注销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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