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统计方法制度,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GDP下管一级要求,各县(市、区)应建立和完善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资质以外建筑业、服务业和人口统计等抽样调查制度。逐步推行“在地统计”制度,建立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健全反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重要原材料、土地使用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强化统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能,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统计信息在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统计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管理制度。着力加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真实、可靠。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省、市统一部署,把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资金,加快建设,提高应用能力。加快乡镇联网、基层单位统计直报网络、统计数据在线处理和统计综合数据库建设,尽快实现统计工作的网络化。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计岗位配备计算机,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
部门统计是政府综合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职,又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局面。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建立完善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搜集部门行业基本统计信息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单位的负担,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按照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目标,各级统计、工商、税务、质量技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五、加强统计执法,推进依法统计
加大统计普法教育力度。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建设氛围,促使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统计的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严格执行统计法律,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制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和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职能,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