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金政发〔200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认识国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充实统计工作力量,切实保障开展统计工作的必需经费,支持、保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力量
健全的统计机构和高素质的统计队伍,是统计部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的基础和前提,是各级政府获得准确的基层统计数据的组织保证。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53号)及浙政发〔2005〕11号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县级统计机构独立设置工作。在未单设前,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区)要建立普查中心和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完成国家周期性普查任务,开展社情民意调查。要大力发展以统计事务代理为主体的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的统计工作,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网络。社区、村(居)委会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协助统计部门收集和报送统计资料。机关、事业、企业等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