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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75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金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城乡一体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城乡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公共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的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以及市场、车站、商店、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箱,各类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特种垃圾处理场;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指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环卫基地等。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旧城改造、城乡用地开发时,都有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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