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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82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规划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容积率。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有关条件: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提高开发强度的;
  (二)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四条 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调整依据和规划方案;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的规划方案组织初审,提交市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对调整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必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四)根据公示或听证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建设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
  (六)建设单位持经批准变更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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