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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按照缴费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当统一。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确定。

  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费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人数确定缴费人数,并按上月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1)没有设置帐簿的;

  (2)帐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5)申报的缴费基数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重大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工作。

  各级地税、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地税部门要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征收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同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要求,统一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国库部门要按月与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帐,确保各项基金入库数据准确一致;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推进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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