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已开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公务员医疗补贴、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均实行“一票征收”社会保险费。
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与缴费登记
1.社会保险费按照我市现行地方税收征管渠道,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同一参保单位实行统一参保编码和缴费编码。
2.各缴费单位均应按规定时间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的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
3.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缴费登记,并于办理缴费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4.缴费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被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缴费单位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有关结清应缴费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相关证明。
5.地税部门在换、验税务登记证时,应当一并检查参保、缴费登记情况。
6.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当建立登记信息传递制度,及时传递登记信息。
(三)缴费依据及方式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单位承担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确定,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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