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荐者原则上确认为第一次牵线搭桥并全程跟踪服务的单位(个人);确属多家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登记表》时,提供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或个人签字盖章的分割比例约定书;
(三)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对引荐者的服务活动实行全过程跟踪,引荐者应当每月书面报送一次引进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申报及审核:
(一)引荐者应当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方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印章;
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设备的,应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4.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提供产权证明;
5.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6.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的证明。
(二)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认证小组,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引进资金数量,核定奖金数额,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9‰计算;
(二)高科技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计算;
(三)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计算;
(四)已在我市完成初期投资并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我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市外资金完成改组改制后,扩大规模新增用于加工生产的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
第八条 奖励方式:
(一)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半年奖励一次,每年7月份兑现上半年奖金,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下半年奖金;